門球競賽規則(2015) 2015門球新規則
第一章 比賽場地和器材
第一條 比賽場地和器材
一、比賽場地 1.比賽場地為長方形,分為比賽區(通稱場內)和限制區,地面要求平整(圖1)。
(1)比賽區長20米,寬15米,(±5厘米)由比賽線的外沿界定。
(2)限制區為比賽區外側0.5~1米范圍的區域,由限制線的外沿界定。 2.比賽線(通稱邊線)寬1~5厘米。限制線與邊線平行,其帶寬為1~5厘米。
3.邊線構成4個角,以開球區始,按逆時針方向依次稱為第一角、第二角、第三角、第四角。 4.第一角與第二角之間的邊線為第一線;第二角與第三角之間的邊線為第二線;第三角與第四角之間的邊線為第三線;第四角與第一角之間的邊線為第四線。 5.開球區為長方形,其兩條長邊與第四線、限制線重合。兩條短邊(端線)垂直于第四線,其外沿垂點分別距離第一線1米、3米。 說明 :建議人造草坪開球區與比賽區場地使用不同顏色,以便于識別。 二、球門 1.球門為直徑為1厘米(±1毫米)的圓形金屬棍制成,有兩個直角,形狀為“Π”形。球門垂直固定在地面上,其橫粱下沿距地面19厘米,兩門柱內寬22厘米(圖2)。
設3個球門,分別為一門、二門、三門,兩球門柱后沿地面之間的連線為球門線。3個球門在比賽場地的位置如下:
(1)一門位置:球門線與第四線平行,距第四線外沿的距離為4米,其中心點距第一線外沿的距離為2米。 (2)二門位置:球門線與第一線平行,距第一線外沿的距離為12米,其中心點距第二線外沿的距離為2米。 (3)三門位置:球門線與第三線平行,距第三線外沿的距離為10米,其中心點距第四線外沿的距離為2米。
3.每個球門正上方可設球門號碼標志,標志寬不得超過3厘米、長不得超過10厘米。
三、中柱 中柱為直徑2厘米(±1毫米)的圓形金屬棍,垂直固定于場地中心。高出地面20厘米(圖3)。
四、自由區 自由區設在限制線外,應留出足夠的活動空間。 五、附屬設施 記分牌根據場地周邊環境設置,以方便觀看為佳。
第二條 比賽器材
一、球槌
球槌由槌頭和槌柄構成,呈T字形,重量及材質不限(圖4)。
1.槌頭長18~24厘米,材質堅硬,其外形不限(一般為圓柱體,直徑為3.5~5厘米),槌頭兩端面為擊球面。 2.槌柄長度不少于50厘米,固定在槌頭的中間。
3.允許使用各種式樣的球槌,但槌頭不得裝有任何附加物。
二、球1.比賽用球是由合成樹脂材料制成的圓形球體(圖5),球體直徑為7.5厘米(±0.7毫米)、重230克(±10克)。
2.球分紅、白兩色,各5個。紅底白字球為奇數球,號碼為1、3、5、7、9;白底紅字球為偶數球,號碼為2、4、6、8、10。號碼字尺寸為5厘米×5厘米,標示在球面對稱的兩側。 三、 器材的審定全國性門球比賽使用的器材,必須為中國門球協會年度審定的器材。
第二章 球 隊
第三條 球隊的組成每支球隊由1名領隊、1名教練和5--8名隊員組成(其中含5名上場隊員和最多3名替補隊員,設一名隊長)。若領隊、教練員兼任隊員,應包含在隊員名額內)。
第四條 教練員和隊長
一 、教練員的職責
1.統領全隊,并對全隊的言行負責。
2.比賽中擔任指揮,或指定本隊1名隊員代行指揮。
3.隊長缺席時指定1名隊員代理隊長,并報告執場裁判員。
二、隊長的職責
1.代表本隊。
2.選擇先攻、后攻。
3.提交擊球順序名單。
4.申請替換隊員、申請缺員比賽。
5.比賽結束后代表本隊在成績記錄表上簽名。
6.當教練員不在場時,代行其職。
三、賽場詢問隊長或教練員對判罰結果有疑問時可向裁判員提出詢問,但詢問必須按照如下要求進行:
1.只允許隊長或教練員其中的一人提出詢問,不能同時或分別詢問同樣的問題。
2.詢問只限于事發的當時,詢問的內容要準確、用語要文明。裁判員解答后,不得追問。
3.詢問只限于對判罰結果有疑義,對場上做出的認定事項不得進行詢問。
說明 :認定事項為球是否停穩、出界、得分、撞擊、以及對10秒鐘及10厘米的判定。
四、服裝
1.同隊隊員著裝必須統一,須穿平底運動鞋(鞋體不得有附加物)。
2.上場隊員不得佩戴任何可能妨礙比賽的附屬物。
3.上場隊員胸前必須佩戴號碼標識,號碼標識不得小于10厘米×10厘米,顏色、字體不限。
4.隊長和教練員須在上臂佩戴身份標識或徽章。
五、教練員和隊員基本守則
1.遵守門球競賽規則。
2.本著公平競賽的原則對待對手,尊重隊友及觀眾,文明參賽,友好交流。
3.服從裁判員的判罰4.杜絕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。
4.杜絕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。
第三章 比賽準備
第五條 比賽準備
一、選攻賽前,由主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以“擲幣”方式確定進攻順序,猜中方優先選擇先攻或后攻。
二、擊球順序名單選攻后,雙方隊長應向主裁判員提交擊球順序名單(包括隊名、上場隊員、替補隊員,以及隊長、教練員)。
三、賽前檢查裁判員根據雙方提交的擊球順序名單、核實上場隊員、替補隊員,以及隊長、教練員,并檢查球槌和著裝。
第四章 比賽方法
第六條 比賽方法
一 、比賽形式
1.比賽在兩隊之間進行,每隊5人,每人1球,球號與隊員號碼、擊球順序一致。
2.先攻方使用紅球,后攻方使用白球。
3.比賽按1~10球號順序依次交替擊球,直到比賽結束。
說明 :自球以外的9個球均稱為“他球”。
二 比賽時間每場比賽時間為30分鐘。
三、比賽開始
1.比賽開始前,上場隊員按擊球順序,沿開球區至第四角方向從1號到10號依次排列(圖6)。
2.比賽在總記錄臺或主裁判員宣布“比賽開始”后開始。
比賽結束
1.比賽時間到,應遵循以下方式結束比賽:
(1)如先攻方擊球員正在擊球,則在下一號后攻方隊員完成擊球后,比賽結束。
(2)如后攻方擊球員正在擊球,則在其完成擊球后,比賽結束。
(3)當裁判員呼號與時間終了同步時,呼號有效。
2.“比賽結束”由主裁判員宣布。
五 隊員替換
1.允許替補隊員替換場上隊員。
(1)隊員替換應在主裁判員呼叫該球號前,由教練員(或隊長)向記錄員申請,記錄員在審核并辦理完替換手續后向主裁判員報告。
(2)主裁判員呼叫到該號時,如果此時替換隊員還沒有佩戴好號碼標識,則本輪不予替換,主裁判員可直接呼叫下一號隊員進場比賽。
(3)不得替換擊球員。
說明:
●提交擊球順序名單后,允許名單上的每位替補隊員有一次替換機會。
●替補隊員上場須繼續使用被替換隊員的號碼標識,并佩戴好。
2.替換犯規替換犯規是指未辦理替換手續的替補隊員上場參加比賽。發生替換犯規時,裁判員應宣布擊球無效,并令該替補隊員退到場外,將所移動的球恢復原位后,再呼叫下一號隊員進場比賽。如果無法恢復到犯規前的狀態,則比賽行為無效,并取消該號替換犯規時的得分。待該替補隊員正式履行替換手續后,其在場上的行為方為有效。
六、缺員比賽
1.比賽期間,一方因故出現缺員時比賽可以繼續進行,但教練員或隊長須及時報告裁判員。
2.缺員比賽時,缺員的球應保留,其他隊員使其移動、得分等均有效。一旦該球成為界外球,則不能再進場。
四、第五章 勝負
第七條 勝負的判定
一、得分及勝負 1.有效移動球通過一門、二門、三門各得1分,撞中柱得2分。隊總分,總分多者獲勝。
2.有效撞擊中柱后的球可重新進一門繼續比賽,得分累計。 說明 :自球撞中柱后須等下一輪次才能重新進一門,他球撞中柱后則按正常輪次順序重新進一門。重新進一門時,須將自球放置在開球區左端線上開球。 3.比賽結束時,各隊每名隊員所得分值相加即為該二、平分時勝負的判定 兩隊得分相等時,按以下順序判定勝負。 1.從結束球號的下一組開始,一對一分別通過一門、二門決定勝負,并以此類推。 2.當仍不能決出勝負時,抽簽決定勝負。 3.通過平分決勝和抽簽決定勝負的,在勝隊總分上加1分。 說明:
●比賽結束時缺員或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,不允許參加平分決勝。
●平分決勝可將自球放置在開球區內任意位置開球。
第八條 取消比賽資格 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,該隊即被取消該場比賽資格,判對方隊獲勝。 一、棄權 1.比賽開始時,球隊宣布放棄比賽。 2.比賽開始時球隊不足5名隊員。 二、拒絕比賽: 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時,一方拒不執行。 三、違規上場: 1.未列入球隊參賽名單者,或雖列入參賽名單但未列入擊球順序名單者。 2.使用或穿著賽前檢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裝上場比賽。 3.被替換下來的隊員再次上場參加比賽。 4.不符合競賽規程規定的參賽者(如年齡、職業、性別、跨隊等) 說明:球隊被取消比賽資格后,均判對方球隊10:0獲勝,個人得分分別填寫為:3、2、2、2、1。
第六章 比賽通則
第九條 擊球員
一、擊球員及擊球權 1.呼號后,獲得擊球權的隊員稱為擊球員。 2.擊球員擊球后,當自球無撞擊、無過門,或出界、撞中柱、犯規時,擊球權即告結束,該隊員應快速退場。 二 超時 1.擊球員必須在10秒內完成擊球或閃擊。 2.10秒計時起止于: (1)裁判員第一次呼號時起,至該號擊球時止。 (2)獲得閃擊權時起(撞擊后各球靜止),至閃擊擊球時止。 (3)獲得續擊權時起(進門后球停穩,以及被閃他球停穩、出界、撞中柱),至續擊擊球時止。 3.擊球員超過10秒鐘未擊球或閃擊,判超時犯規。 說明:超時犯規由裁判員認定,裁判員計時為最終計時,比賽隊員均須服從。 4.擊球員超時犯規,取消其擊球權,被移動的球放回原位。若在閃擊過程中超時犯規,按閃擊犯規處理。 三、比賽中擊球員可以請求確認的事項 1.球與球是否接觸。 2.停在球門線上的球是門前球還是門后球。 3.閃擊時所放的他球是否與球門線或中柱接觸 4.成功撞擊的球號。 5.成功過門的球號。 說明:
●如果擊球員未申請確認,以裁判員的認定為準。
●確認所需時間不包含在裁判用時內。
第十條 有效和無效比賽行為 一、有效比賽行為 有效比賽行為是指按規則規定進行的比賽行為,包括正當比賽行為和犯規比賽行為。 1.正當比賽行為是指擊球員的比賽行為符合規則規定,比賽可以繼續進行。 2.犯規比賽行為是指擊球員的比賽行為違犯了規則規定,需經裁判員判罰后,比賽才可繼續進行。 二、無效比賽行為 無效比賽行為是指在裁判員用時、暫停、犯規等期間,擊球員或其他隊員的比賽行為。 第十一條 球體移動 一、有效移動 有效移動是指擊球員合法擊球(或閃擊)使球產生的移動。 說明:
●當自球成功通過一門時,碰撞一門后的球造成的移動為有效移動。
●有效移動的球觸及球門或中柱,造成與該球門或中柱接觸的球發生的間接移動為有效移動。
●若出現與有效移動無關的犯規行為,該球的移動仍然有效。 ●如果一個有效移動的球被一個無效移動的球碰撞,則該球移動仍然有效。 二、無效移動 無效移動包括以下情形(被移動的靜止球須恢復原位): 1.因犯規行為使球產生的移動。 2.因無效比賽行為使球產生的移動。 3.自球通過一門時,碰撞一門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動。 4.擊球員身體、球槌及界外球進場觸及球門或中柱,造成與該球門或中柱接觸的球發生間接性移動。 5.未能進入場內的界外球的移動。 6.球撞中柱后的移動,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動。 【示例】如圖7所示:①球撞中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產生移動,③球移動無效,放回原位。
7.閃擊過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動。
說明:[本款7舉例] ●撞擊后,被撞擊的球與自球或他球接觸,或重新放置他球時,因撿拾被撞擊的球,使與之接觸的球產生的移動。 ●撞擊后,自球與數個他球接觸時,在臨時移開其中一個他球時,使自球或另一個他球產生的移動。 ●閃擊時,自球在腳下(未脫離控制)的移動。 8.其他由裁判員認定的無效移動. 說明:[本款8舉例] ●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產生的移動。 ●由于天氣、比賽線、開球區地形,以及其它無效移動球的碰撞等原因,使靜止球產生的移動。 ●擊球員的服裝或其攜帶物掉下后,碰到靜止球而使其產生的移動。
第十二條 擊球 一 擊球 1.擊球是指擊球員用手臂揮擺球槌,使擊球面擊打自球的行為。
2、允許放棄擊球。 說明:
●放棄擊球時,擊球員申請“放棄”即可,不需要動作表達。
●擊球時,如果槌頭擊球面先觸及地面后再擊到自球亦為合法擊球。 二、開球
1.開球時,擊球員必須用手將自球放置在開球區內(圖8)。
說明:在開球區內擊球員可以改放自球,但必須用手。 2.擊球員可以向裁判員申請暫時移開妨礙通過一門的他球(圖9)。
說明:本條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門前的球和一門后未超過7.5厘米的球。 三、續擊權 下列情況下,待場內球靜止時續擊權產生: 1.自球有效通過球門后停在界內,獲得1次續擊權。 2.閃擊完成后(不論閃擊幾個他球),獲得1次續擊權。 3.自球在成功通過二門或三門過程中,如果在門前或門后又撞擊了他球,則閃擊完成后獲得2次續擊權(通稱雙桿球)。 4.每場比賽只限雙方各使用1次雙桿球(以閃擊完成為判定標準)。
四、擊球犯規 1.出現下列行為時, 判擊球犯規。 (1)開球時,自球未放置在開球區內。 (2)用腳踢槌柄或槌頭、或手握槌頭擊球。 (3)推球、連擊或使用槌頭擊球面以外的部位擊球。 (4)撞擊后,他球未停穩時擊打自球。 說明:
●推球是指擊球面與球體接觸呈同步伴送狀態推進。
●連擊是指一次擊球動作中,槌頭擊球面兩次觸及自球。 (5)擊球時,錯擊了他球。 (6)閃擊完成后,他球尚未靜止而擊打自球。 (7)球槌碰到正在移動的自球或他球。 (8)獲得閃擊權后沒有閃擊而擊球。 (9)閃擊成功后,踩球腳抬起時移動了自球。 2.擊球犯規,取消擊球權,并作如下處理: (1)屬于本款1.中的(1),由擊球員拿回自球。 (2)屬于本款1.中的(2)(3)(4)(5)(9),將移動的球放回原位。 (3)屬于本款1.中的(6)(8),將自球放到界外。 (4)屬于本款1.中的(7)將自球放到界外,他球放回原位。
第十三條 過門 一、球過門 1.球從球門前方經有效移動后,整體通過球門線移動至球門后方(圖10)。
說明:球是否通過或停在球門線及邊線上,應依據球的投影來判斷。 2.球應按逆時針方向依次通過一門、二門、三門。 3.從球門后向球門前移動并停在球門線上的球(通稱門后球),在以后的有效移動中通過球門,過門無效。 4.從球門前向球門后移動并停在球門線上的球(通稱門前球),在以后的有效移動中通過球門,過門有效。 5.閃擊他球過門時,若他球被放置在球門線上,過門無效。 6.界外球進場過門無效,若界外球從門前方通過球門時停在球門線上,即使在隨后的有效移動中通過了球門,過門依然無效。 7. 球有效通過球門后出界,過門有效。 二、球過一門的規定 當自球過一門后出界,過一門有效,將該球放置在出界點外10厘米處,失去續擊權。 1.自球未能成功過一門,無論在一門前或一門后碰撞他球,撞擊均無效,造成的他球移動也無效,放回原位。 【示例】如圖11所示:⑦球未成功過一門,⑧、⑨球移動無效,球放回原位。
2.自球成功通過一門時,碰撞一門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門線后未超過7.5厘米處的他球,撞擊無效,造成他球的移動無效,放回原位。 【示例】如圖12所示:①球成功過一門,②球移動無效,放回原位。
3.自球成功通過一門時,碰撞一門后7.5厘米外的他球,他球移動有效,但不算有效撞擊;若自球、他球停在界內,自球在續擊時可以撞擊該球。 【示例】如圖13所示:①球成功過一門,③球移動有效,(圖13-(a)①球為界內球、(b)①球為出界球)。
第十四條 撞擊中柱
撞擊中柱是指已成功通過三門的球,經有效移動后觸及中柱。 1.閃擊他球撞中柱,在放置他球時,他球與中柱接觸,則撞中柱無效。 2.若已過三門的界外球進場撞擊中柱,則撞中柱無效。若與中柱接觸,其他有效移動球碰柱造成該球間接移動,則貼柱球得分。 3.撞中柱的球應立即拿出場外,放置在限制線外待進一門的位置。 第十五條 撞擊 一、撞擊 撞擊是指合法擊出的自球移動后觸及他球。 說明:自球與他球接觸時,經裁判員確認后只需擊打自球,無論他球是否移動均為有效撞擊。未經裁判員確認,他球須有動感才為有效撞擊。 二、閃擊權 1.撞擊后,自球與被撞擊的他球均停在場內,即獲得對該球的閃擊權,如果被撞擊的他球(已過三門)撞中柱或出界時,則失去對該球的閃擊權。 2.撞擊數個他球后,可獲與留在界內他球數量相同的閃擊權。 3.獲得多個閃擊權時,應對被撞擊的球逐個進行閃擊,其順序與撞擊的次序無關。 4.待所有閃擊完成后才能獲得續擊權。 三 重復撞擊 重復撞擊是指在續擊中,自球再次撞擊被閃擊過的他球。 1.重復撞擊犯規后,自球拿出界外,被移動的他球放回發生重復撞擊時的位置。 2.重復撞擊之前,自球和他球的移動為有效移動。
第十六條 閃擊和閃擊過程 一、 閃擊 閃擊是指踩住自球,將被撞擊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,通過擊打自球產生的震動使他球移動。 1.被撞擊的他球必須放在界內進行閃擊。 說明:向邊線外閃擊時,要預先指示閃擊方向。 2.閃擊成功后,所產生的球的移動均為有效移動。 二、閃擊過程 閃擊過程是指從撞擊后各球靜止開始,到閃擊成功后場上球靜止獲得續擊權為止。
閃擊過程結束即為閃擊完成。 1.閃擊過程的程序如下: (1)撿拾被撞擊的他球。 (2)用單腳踩住自球。 (3)放置他球與自球貼靠。 (4)移開放球手。 (5)擊打自球使他球移動。 2.閃擊過程中允許以下行為 (1)先踩自球后再撿拾他球。 (2)踩住自球后,腳可以旋轉或抬腳改踩。 (3)自他呈接觸或貼靠狀態時,直接踩住自球、他球(視為已放他球)。 (4)放他球時手觸及到自球。 (5)重新改放他球。 (6)擊打自球的同時擊到踩球腳。 (7)自球在踩球腳下移動,但未脫離腳的控制。
說明:當自球在踩球腳下移動時,如果裁判員認為其移動后對撞擊、過門、撞中柱等有利,則必須將球恢復原位后,擊球員才能擊球。 3.同時撞擊數個他球后,如果自球靜止時與這些球接觸,擊球員可暫時移開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閃擊的球,再依次進行閃擊。 【示例】如圖14所示:自球與A、B兩球接觸,擊球員可暫時移開B球。
【示例】如圖15所示:自球與A、B、C 3球接觸,擊球員可暫時移開B球和C球。
【示例】如圖16所示:自球與A、B兩球接觸,擊球員可暫時移開B球。如果裁判員認為暫時移開的B球影響閃擊A球時,由其將B球再次移開。如果閃出的A球碰撞了暫時移開的B球,則碰撞后的移動均為無效移動,裁判員將閃出的A球放在碰撞時的位置。
【示例】如圖17所示:自球與A、B兩球接觸,擊球員將B球暫時移開后,如果發生閃擊犯規,裁判員要將A球、B球都放回撞擊后的位置,再將自球拿出界外。
三、閃擊成功
踩住自球,被閃擊的他球移動超過10厘米。 說明:閃擊成功后,被閃擊的球將另一個待閃擊的球碰撞出界,視為一次閃擊完成兩次閃擊任務,不影響續擊權。 四、閃擊犯規 1.有以下閃擊行為時,判閃擊犯規: (1)被撞擊的球經撿拾后脫手,觸及了場內的自球和他球(不包括踩在腳下的自球)。 (2)閃擊過程中自球脫離開腳下。 (3)放球的手未離開他球時,擊打自球。 (4)將被撞擊的球放在邊線外閃擊。 (5)同時對多個他球進行閃擊。 說明:
●撿起一個要閃擊的球后,又改換另一個被撞擊的球進行閃擊。
●同時撿起多個被撞擊的球(可以暫時自行移開的球除外)。 ●自球與一個被撞擊的球接觸,卻撿起另一個未與自球接觸的被撞擊的球。
(6)被閃擊的他球移動后距離自球不足10厘米。 (7)閃擊時,只擊打到踩球腳為閃擊犯規。 說明:如果被閃擊的他球移動后距離自球達到10 厘米及以上,同時又碰上諸如球門之類的障礙物反彈回來停在不足10厘米處時,則閃擊成功。但如果停止時與自球接觸,則為閃擊犯規。 2.閃擊過程中出現犯規,取消擊球員的閃擊權和續擊權,自球拿出界外,他球作如下處理。: (1)如果犯規發生在放球前,則他球放回撞擊后停止的位置。 (2)如果犯規發生在放球后、則他球放在放球位置。 (3)如果犯規發生在閃擊成功后,則他球移動有效。 (4)如果被閃擊的球反彈回來停止后與自球接觸,則他球位置不變。 (5)當被撞擊的球放在邊線外進行閃擊時,他球放回撞擊后停止的位置。
第十七條 界內球和界外球 一、界內球 1.界內球是指成功通過一門后仍停在場內的球。 2.界外球被擊打進入場內靜止時,則成為界內球。 二、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規而被裁判員放到邊線外的球。 說明:球是否出界,可據圖18所示判定。圖中①、②、③球是界內球,④球是界外球。
1.界外球應放在出界點或距離犯規地點最近的邊線外10厘米處(圖19)。
2.當界外球妨礙擊球時,擊球員可以向裁判員申請暫時移開該界外球(圖20)。
說明:妨礙擊球是指妨礙站位、妨礙揮桿、妨礙擊球方向。
三、界外球進場 1.擊打界外球進入場內為界外球進場。 2.如果擊球員擊打界外球進入場內后,球又滾出邊線,則該球成為新出界點的界外球。 四、界外球進場犯規 1.界外球在進場的過程中觸及他球。 說明:此處他球是指場內球和其它界外球,不包括無效移動的球。 2.界外球進場犯規按以下方式處理: 自球放到界外,被移動的他球放回原位。
第十八條觸球犯規
一、除競賽規則允許的行為以外,擊球員觸及了界內球和界外球,為觸球犯規。觸球犯規包括下列情形:
1.開球時,用腳放置自球。
2.球槌掉下觸及到球。
3.用球槌拖動被撞擊的球。
4.身上攜帶物(指與比賽無關的物品)掉下觸及球。
說明:擊球員的服裝或佩戴的號碼標識、眼鏡掉下后觸及靜止球不犯規。
二、觸球犯規取消擊球權,并作以下處理:
1.觸及靜止球,被觸及球放回原位。
2.觸及移動的自球,自球放到界外。
3.觸及移動的他球,他球放回觸球位置,自球放到界外。
第十九條 違反體育道德行為任何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行為,均視為違反體育道德行為。當教練員或隊員出現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時,主裁判員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。
1.警告。
2.取消擊球權(含閃擊權)。
3.自球放到界外。
4.取消過門、撞中柱的得分。
5.取消教練員或隊員的比賽資格。被取消資格隊員的球拿到場外,但該球此前所得分有效。
6.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。說明:情節嚴重時,賽事組委會可對球員或球隊給予禁賽處罰。
第二十條 暫停暫停是指主裁判員要求暫時停止比賽。
1.參賽球隊不得要求暫停。
2.暫停時比賽計時暫停。
3.恢復比賽應按原暫停時的狀態和時間繼續進行。
第二十一條 裁判用時裁判用時主要是指裁判員處理有關比賽事宜所用的時間。
1.裁判用時包括
(1)從擊球權結束(或宣布犯規)到呼叫下一號球員之間的時間。
(2)裁判員做“稍等”手勢后,或者讓擊球員停止擊球期間的時間。
(3)裁判員臨時移開球所用的時間。
(4)確認比賽記錄所用的時間。
(5)確認替換隊員所用的時間。
(6)回答隊長或教練員提問所用的時間。
(7)更換損壞的球所用的時間。
(8)裁判員維修場地所用的時間。
(9)其它裁判員認為需用的時間。
說明:裁判員用時期間不計算10秒鐘,但算在該場比賽時間以內。2.在裁判用時期間,擊球員的擊球行為是無效比賽行為。
第二十二條 更換或修復器材
1.更換球槌擊球員在向裁判員申請后可以更換球槌,但只允許將一支球槌帶入比賽場內。
說明:
●更換時間不作為裁判用時。
●所更換的球槌必須在賽前經裁判確認是合格的。
2.更換比賽用球球損壞時,裁判員要及時更換,若擊球前發現球損壞,在球停止的位置換球,若球在移動中損壞,可讓擊球員在球移動前的位置重新擊球。
3.場地、球門、中柱、比賽線損壞時應立即修復或更換。說明:更換器材和修復場地,必要時可暫停比賽。
第七章 比賽中止、推遲及結束
第二十三條 比賽中止、推遲與結束
一、中止比賽
1.由于天氣或其他原因迫使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時,比賽可以暫時中止。
2.恢復比賽時按原宣布中止比賽時場上狀態和時間繼續進行。
二 推遲與結束比賽由于天氣或其他原因導致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時,按以下規定執行:
1.若該場比賽進行尚不足20分鐘,則比賽推遲,需另定時間重新比賽。
2.若該場比賽已達到20分鐘及以上,則比賽結束,其結果有效。
第八章 裁判員
第二十四條 裁判員
一、每場比賽裁判員組成
1.一名主裁判員(簡稱主裁)。
2.一名副裁判員(簡稱副裁)。
3.一名記錄員。4.可根據需要專設司線員。
二、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
1.主裁判員的權利依據競賽規則執裁,對規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做出處理決定。
2.主裁判員的職責:
(1)主持擲幣選攻,確認先攻方與后攻方。
(2)宣布比賽開始和比賽結束。
(3)呼號。
(4)決定和宣布暫停、中止及恢復比賽。
(5)對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給予處罰。
(6)決定和宣布取消比賽資格。
(7)確認比賽結果。
(8)確定和宣布勝負。
(9)宣布勝負后,接受雙方隊長簽名。
3.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共同職責
(1)檢查場地。
(2)確認雙方上場隊員。
(3)檢查器材及服裝。
(5)判斷并宣布球出界。
(6)判斷并宣布犯規。
(7)對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提出警告。
(8)回答隊長或教練員提出的比賽中的問題。
(9)將球暫時移開。
(10)處理無效移動的球。
說明:副裁判員除了上述條款中和主裁判員共同承擔的職責外,還應積極協助主裁判員,當主裁判員不能履行其職責時行使主裁判員的職責。
三、記錄員和司線員1.記錄員的職責:
(1)根據競賽規則,在記錄表中記錄必要的事項。
(2)回答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需要確認的事項。
(3)辦理替換手續并報告主裁判員。
(4)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作出判定。
(5)負責計時、報時,并在暫停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擔任本場比賽單獨計時工作。在比賽中發布比賽時間口令:“15分鐘”,“10分鐘”“5分鐘”“時間到”。
(6)在比賽中,注意觀察擊球員得分情況、核對記分牌上的記分、對裁判員的失誤及時予以提醒。
(7)請主裁判員確認有關比賽記錄。
(8)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處理。
(9)確認并重復宣布過門得分。
(10)對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提出警告。
2. 司線員的職責
(1)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處理。
(2)對違反體育道德行為提出警告。
四 對裁判員失誤的處理
1.及時發現,及時糾正。將因失誤而移動的球恢復原位,記錄也要相應糾正。無法完全恢復時,以裁判員的認定為準。
2.出現失誤后,于下一號擊球員擊球后才發現,則不再糾正,形成的局面有效。
3.裁判員觸及靜止球時,被移動的球恢復原位;觸及移動球時,不予處理,形成的局面有效。裁判員做出出界手勢或宣判出界后將移動球擋在界內,按照出界處理。 說明:若有棄權行為時,按全場棄權處理,判對方球隊20:0獲勝。
4.增設專職10秒鐘計時員
說明:
●記錄“10秒鐘”起止時間,詳見規則第九條第二款2。
●擊球員若有超時行為,應立即宣告。
附 則 一、本規則同樣適用于單打、雙打、三人制等不同形式的比賽。 二、開展境外交流時,建議執行國際門球競賽規則(見第48—49頁)。 三、根據具體情況,可在本規則基礎上選擇執行下列規定: 1.有效移動球撞中柱后(滿5分),不得重新進一門繼續比賽,比賽時間到或全隊滿25分時 比賽結束。 2.采取5輪賽制。 說明: 場上隊員各有5次擊球權,第五輪10號擊球員完成擊球后結束比賽。比賽中不計時間,不執行超時犯規的規定。對故意拖延比賽時間的行為,由組委會制定處罰規定。 3.根據需要,一場比賽可實行上、下半時制,即參賽雙方各執一次紅、白球。全場比賽以比分累積計算,若比分相同時,按平分決勝方式決定勝負。
附錄一國際規則與我國規則的主要不同
1.每場比賽雙桿球無次數限制。
2.得分封頂,即個人滿分為5分,全隊滿分為25分,并執行下列規定:
(1)當紅隊獲得滿分時,待白隊下一號隊員完成擊球后,比賽結束。
(2)當白隊獲得全隊滿分時,比賽結束。
(3)當紅隊(或白隊)擊球員造成對方隊全隊滿分時,待該擊球員完成擊球后,比賽結束。
3.比賽結束時平分,按下列方式和順序決定勝負:
(1)撞終點柱多者獲勝。
(2)當撞終點柱數量相等時,通過三門多者獲勝。
(3)當撞終點柱數量和通過三門數量相等時,通過二門多者獲勝。
(4)當仍不能判定勝負時,則由兩隊隊員按1號到10號順序依次擊球通過一門,成功通過一門多者獲勝。
(5)當仍不能決定勝負時,則兩隊的1號和2號隊員分別通過一門決定勝負,若還不能決定勝負時,則兩隊3號和4號隊員分別通過一門決定勝負,依此類推。
4、不允許使用斜面槌頭。
5、不允許放棄擊球。
6、不限制多人指揮。
7、循環賽(4隊一組)計算名次,按勝場數、全階段凈勝分、互相間勝負、抽簽的順序決定。 |